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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申请注册欧盟商标新资讯

点击数:5312020-07-23 11:48:29 来源: http://tingheglobal.com

新闻摘要:欧盟成员国包括28个成员国这些欧盟国家实行一种在使用的商标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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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1220日,欧盟会议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欧盟成员国包括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28个成员国,这些欧盟国家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国家使用的商标体制。 欧盟商标局于19961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

  申请欧盟商标的特点

  1、 费用低。只须提交一份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28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从而费用大幅度减少。

  2、 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8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 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欧盟商标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

  4、 已注册商标可只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5、 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六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6、 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7、 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三个类别商品或服务。

  欧盟商标的基本注册程序如下所述


  1.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申请书,当局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受理后,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 3 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3.当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4.当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25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整个申请注册周期约为 12-15个月,欧盟商标保护期限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限为十年。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入《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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