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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科技型企业开展创新奖励实施

点击数:5922019-06-17 17:39:39 来源: http://www.tinghegloba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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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科技型企业的战略部署,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加快推进科技型企业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激励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

 

  1.以十大绿色产业为重点,鼓励京津冀高校和科研单位与我市企业共建研发机构,对其科研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科研计划,市级科技资金对其优先支持。

 

  2.对获得各类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和创新创业类奖励的企业或企业团队,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企业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团队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对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企业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团队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3.落实知识产权激励政策。企业的发明专利在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财政部门每件先奖励2000元,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每件再奖励2000元;企业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的,由财政部门按6000元/件一次性予以奖励。

 

  二、实施企业用地优惠政策

 

  各县区、各类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等,要通过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方式,优先为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提供场地;电子信息(大数据)、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企业用地,可按照创新型产业用地政策规定,参照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实行分期供地先租后让的弹性供地方式供地;互联网文化创意企业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批准用地,具体优惠标准参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重大战略性产业发展的意见》(承市政字〔2016〕7号)执行。

 

  三、落实税收减免、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等政策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或部分迁入我市,给予1年认定过渡期,过渡期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过渡期内所缴所得税,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给予相应奖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有关精神,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等相关政策的落实,鼓励创新型企业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

 

  四、优化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式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积极共建承德科技投资基金,支持本地高科技项目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积极发挥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以政银企结合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各类园区的信贷投放力度。创新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使用方式,放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扩大贷款支持范围,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给予支持。

 

  凡在我市研发和生产的科技创新产品,在同质同价的原则下,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和融资租赁以及推广应用的清单;对采用科技创新产品的企业可与财政扶持政策挂钩,探索实行抵扣性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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