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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不存在撤三的使用证据材料

点击数:5462019-06-17 17:30:52 来源: http://www.tinghegloba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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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撤三简单的描述就是,申请人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注册人合法有效使用商标,客观上起到清理闲置商标、遏制恶意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注而不用,遏制滥用注册商标专用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对于纠正商标注册人注而不用,以及撤销申请人滥用现象,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商标使用的认定原则产生了一个新变化,从单凭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使用发展到运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商标使用的公开性和真实性进行求证,对于不符合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进行排除。

 

  根据规定: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 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企业成功注册商标非常不易,不但需要经过漫长的等待时间,还要花费一定的资金。所以,企业应增强商标管理意识,重视商标使用,预防被撤三风险。定要做好商标使用证据的留存,日常经营中备份各种使用证据,进行分类收集整理。例如:商品的包装、销售的票据、签订的合同、广告宣传的合同、参加展会的照片等等都要留有存根,如果一旦遇到纠纷时,这些都是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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