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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申请都是哪些情况导致的?

点击数:7992018-12-13 18:06:28 来源: http://www.tinghegloba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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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商标已经成功注册下来了,但是还是有可能也有被剥夺的危险,所以这就需要注意商标的实际使用等情况了,任何单位和个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都可以向商评委请求宣告该商标的无效。到底是那些原因导致商标无效宣告呢?下面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也就是说,商标被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商标法第10条禁止使用标志的商标,如同国家、政府、军队等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商品的通用名称、仅表示商品的质量、功能、主要原料等特点,缺乏显著性的。

  仅由商品自身性质的形状、获得技术效果需有的商品形状或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形状的三维标志;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那么,“注册700多件商标,这枚商标反而被无效”怎么回事?一起看商评委裁定书学习下:

  关于第15967488号“斟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对第15967488号“斟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为“斟酿”,义为“倒酒”,使用在指定使用的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仅起到直接描述作用,缺乏显著特征。

  争议商标整体可理解为“珍酒”,其使用在指定使用的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

  被申请人不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要目的,大量注册与其经营商品或服务需要无关的商标,用于出售,并且其大量注册的商标中不乏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商标高达536枚,远远超过其经营需要。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斟”字、“酿”字百度词典释义打印件;2、含“斟”字商标的档案打印件;3、关于“斟酒”的相关介绍资料;4、被申请人贩卖商标的证明资料;5、被申请人所申请注册商标的列表及相关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17年7月7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烧酒;米酒;黄酒;葡萄酒;食用酒精;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酒精饮料浓缩汁”。

  可见,本案“斟酿”商标被无效的原因,不是因为缺乏显著性,不是仅表示商标特点容易引起混淆,也不是因为容易产生不良影响,而是因为被申请人因注册了700多件商标,其中太多商标与大牌名牌近似,又不能说明商标用途,涉嫌不正当竞争或通过囤积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商标局与知识产权届专家,对恶意注册、囤积商标行为予以打击达成一致意见,倡导“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行为,推动中国商标品牌健康发展。目前,商标局对商标注册各环节进行严密监测,在审查、异议、撤销等各环节从严审查、坚决遏制和打击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等非正常申请行为。

  这件事也告诉我们:随着商标法的完善,商标恶意囤积和非正常注册行为不是长久之计,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是行不通的。我们鼓励“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申请行为,在遵守商标法立法宗旨的前提下,企业创业之初根据正当的经营需要,提早布局商标还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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