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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由来以及重要性

点击数:282025-12-10 16:29:58 来源: http://tingheglobal.com

新闻摘要:版权保护原创性作品涵盖文学音乐戏剧舞蹈绘画图形雕塑电影录音建

  一、 历史演进:从宪法授权到全球框架

  美国版权制度的起源具有鲜明的实用主义与启蒙色彩。1787年《美国宪法》明确授权国会为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进步,保障作者和发明者对其著作和发明在有限时间内的专有权。在此基础上,1790年《版权法》诞生,其保护期仅为14年,可续展一次。此时的版权被视为一种有限的垄断特权,其正当性完全系于公共利益。

  19世纪至20世纪,版权法经历了多次重大修订,保护范围逐步扩展到音乐作品、摄影、电影、录音制品等。其中,1909年法和1976年法是两个里程碑。1976年《版权法》是美国现行版权法的基石,它实现了几个根本性转变:第一,将保护标准从出版改为固定于有形媒介,极大扩展了保护范围;第二,明确了作品自动获得保护的原则;第三,将保护期限大幅延长至作者终生加死后50(后经1998年《索尼·博诺版权期限延长法》延长至70);第四,系统性地法典化了合理使用原则。

  20世纪末,随着互联网崛起,美国国会通过了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DMCA标志着美国版权法全面应对数字时代的开始,它不仅禁止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也为网络服务提供商设立了安全港责任豁免制度,深刻塑造了全球互联网产业的生态。

  二、 核心制度架构:权利、限制与平衡

  现行美国版权法的架构围绕一套精密的平衡机制展开。

  1. 保护客体与权利内容:

  版权保护原创性作品,涵盖文学、音乐、戏剧、舞蹈、绘画、图形、雕塑、电影、录音、建筑等广泛领域。但其保护表达而非思想、程序、方法或发现。权利人享有复制权、演绎权、发行权、表演权和展览权等核心专有权利。

  2. 自动保护与登记制度:

  作品自创作并固定于有形媒介时起即自动获得版权保护。然而,登记制度在美国法中仍具关键实践意义:登记是提起侵权诉讼的前提条件,且是获得法定赔偿和律师费支持的必要步骤。这体现了自愿登记,诉讼强制的特点。

  3. 权利限制:平衡的支点——“合理使用

  《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原则,这是美国版权制度最具特色和灵活性的平衡装置。法院通过四要素测试法进行个案衡量: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是否具有商业性、是否为转换性使用);

  受版权保护作品的性质;

  • **所使用部分占原作的比例与实质性;

  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合理使用使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学术研究等得以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确保了版权不致成为思想自由的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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