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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摘要:是位于中欧的联邦议会共和制国家在创新领域排名第一东邻波兰捷克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语: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英语: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简称德国,是位于中欧的联邦议会共和制国家,在创新领域排名第一,东邻波兰、捷克,南毗奥地利、瑞士,西界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法国,北接丹麦,濒临北海和波罗的海。陆地边界全长3876公里,海岸线长2389公里,国土面积35.8万平方公里。位于北纬47-55度之间的北温带,西北部海洋性气候较明显,往东、南部逐渐向大陆性气候过渡。德国行政区划分为联邦、州、市镇三级,共有16个州,13175个市镇,首都为柏林。

  德国现行的商标法最初制订于1968年,经1979年和1987年两次修改。1979年修改时增加了保护服务商标的内容。商标法的实施细则是1986年修改生效的。由德国工业产权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德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德国商标注册采用在先申请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按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

  德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欧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德国于19951220日认可《马德里协定议定书》,该议定书于199641日在德国境内生效。

  德国商标注册后,若需要提出撤销/无效申请,根据德国工业产权法下述条款向德国工业产权局提出申请。

  1.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

  2.违反德国工业产权法相关法规定的;

  3.商标名称有争议,歧义,或属于行业统称词汇等;

  4.德国商标注册后连续5未在当国实际使用的,任何人都可申请撤销;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除外。

  被申请人一般可提供如下证据材料应对他人以未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发票、产品包装、产品装潢、广告、产品目录、产品标签、书面声明、营业额证据、报价单、进出口报关单、市场调查等结果

  德国的商标注册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类,其中商品商标包括:1.直接以商品形状、图形、颜色或其他显著特征进行标识的标识;2.服务商标包括:1.直接以服务的性质和特点进行标识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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