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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托业的特点分析

点击数:19002017-06-26 14:09:47 来源: http://www.tingheglobal.com

新闻摘要:(一)业务分私人和机构信托。业务设置上分为私人信托和机构信托。私人信托包括受托管理财产、处理财产、指定充当监护人或管理人等。

(一)业务分私人和机构信托。业务设置上分为私人信托和机构信托。私人信托包括受托管理财产、处理财产、指定充当监护人或管理人等。机构信托包括管理企业员工基金账户、发行公司债务信托、公司理财业务信托、表决权信托,以及股票经纪业务等。由于美国不允许商业银行买卖证券或在公司中参股,商业银行为规避这种限制便设立信托部办理证券业务,因此几乎各种信托业务机构(包括兼营信托业务的商业银行)都办理证券信托,既为证券发行人服务,也为证券购买人或持有人服务。

(二)信托法典化。虽然英美信托法发源于衡平法,在渊源上主要由判例法构成,但近年来信托法的成文化趋势明显增强。信托活动的日益增加,客观上要求制定明确、细致的信托规范,并需要加强政府对受托人及特种信托的行政监控。美国信托法的法典化程度较高,往往是实践先行、法规随后,信托法是州立法,纽约等州己相继出台了信托法典或单行的成文信托法。美国的信托立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如1940年出台的《投资公司法》便是针对投资基金问题进行的立法。各项信托法典的制定保证了信托多方面功能的发挥,对美国金融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法律监管完善。美国信托业的监管由两级机构负责,信托机构受到联邦和州的双重监管,同时也受联邦储备体系的监管,检查的范围包括信托机构的业务经营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立法、条例等。横向规制方面,美国信托业监管体系包括三部分,即信托立法、央行的监管和行业自律。由于信托法制以及政府和央行的监管比较完善,美国的信托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相对较弱。

   综上,美国不是单纯的引进,而是将英国的信托制度发扬光大。美国的信托法非常发达,这与其信托业的发达程度密不可分,信托业的发达相应地丰富了美国的信托法律制度,也对其他国家的信托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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